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南人才办〔2021〕3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管理办法》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接续推进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行动计划,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5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南区英才服务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区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部分在区市级部门,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各园区、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服务对象为在区工作的符合“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人才目录的人才,主要包括:
(一)巴南区“菁英计划”人才;
(二)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三)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五)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在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的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七)巴渝工匠、全市技术能手;
(八)其他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在“巴南人才港”设立巴南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平台负责人才日常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收集、整理、转办人才诉求和意见建议。符合“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 人才目录的人才或者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向巴南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
第五条
“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持卡人可享受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户籍、出入境、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人才项目申报、金融支持、税费优惠、企业注册登记、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休假疗养和学术交流、住房保障、旅游、配偶(子女)就业、交通等17项服务(详见附件),服务事项动态调整。
第六条
“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含电子卡)主要载明人才姓名、性别、发卡日期、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信息,是人才享受服务的重要凭证,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
“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仅限人才本人使用(政策规定他人可享受服务的除外),初始有效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人才工作单位、人才类别等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满的,应在15日内向巴南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申请变更。持卡人存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违反学术道德、职业操守,或者终止在渝工作、创业等情况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立即停止享受相关服务。
第八条
健全人才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全区三级人才服务平台涉及的职能部门、镇街、园区、在区高校、重点企业及人才所在单位的人才服务主体责任,协同抓实人才服务工作。
(一)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负责制定“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服务细则,统筹受理、转办和督办各类人才服务事项,区教委、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文旅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服务细则做好相应的人才服务工作。
(二)镇街(园区、在区高校)各人才服务站做好本辖区、本单位人才的政策咨询、服务事项申请、协调沟通等服务工作。
(三)各重点企业人才服务点负责本企业人才的政策咨询、服务事项申请、协调沟通等服务工作。
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含职能部门),镇街(园区、在区高校)各人才服务站,重点企业人才服务点均要明确专人落实人才服务工作,其中,对“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持卡人要落实“一对一”服务。
第九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重庆英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商区教委、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文旅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人才服务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二)定期通报相关服务部门、镇街、园区、高校、用人单位的人才服务情况,各部门、镇街、园区的人才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全区人才工作考核内容。
(三)定期对全区人才服务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持卡人随机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形式了解服务情况,加强对人才服务工作的督促落实。督查评估的结果作为当年人才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巴南区重庆英才服务卡B卡”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监制,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