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助力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精神,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简称“留创计划”)是指为了对接人社部“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和我市“鸿雁计划”“百人计划”等海内外引才项目,每年择优资助一批创业创新项目,以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渝发展,增强集聚优秀留学人才吸引力,积极营造“近悦远来”的人才生态。

  第三条 “留创计划”应坚持服务发展的原则,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市场需求和问题导向,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坚持择优资助、宁缺毋滥的原则,激发留学回国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坚持开放聚才的原则,推动市场化引才、以才引才、项目引才;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分类评价创业创新项目,搭建创业创新平台。

  “留创计划”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四条 “留创计划”资助分为创业和创新资助两类,每年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项目资助等次及总量。

  第五条 创业创新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创业类资助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资助,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二)创新类资助分为重点、优秀和启动资助,分别给予12万元、 8万元和5万元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报创业类资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在国(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具有一年以上博士后工作经历。

  (二)申报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确定。

  (三)所在企业在渝工商登记和纳税,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项目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能够吸纳5人以上就业并参保。

  (四)所在企业注册资本认缴资金不低于20万元,申报人占股比不低于30%(允许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

  (五)申报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限制等情况。

  (六)申报人已全职回国,在海外无工作。

  第七条 申报创新类资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具有一年以上博士后工作经历。

  (二)申报人创新能力强,有较好培养前景。

  (三)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保证每年在渝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带动就业能力。

  (五)申报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限制等情况。

  (六)申报人已全职回国,在海外无工作。

  第八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才,在已获得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后新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具有成果转化基础)或市级及以上成果奖励(含获得创新类项目重点资助)的,可继续申报新的创业创新项目,但获得资助总次数不超过2次。对入选“鸿雁计划”“百人计划”等海内外引才项目的人才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尤其是省部共建留创园)内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已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留学回国人才不再纳入资助范围。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申报创业创新项目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主申报。由申报人填写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送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

  (二)审核推荐。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创业创新项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将推荐项目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专家评审。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创业创新资助项目,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资助管理

  第十条 “留创计划”资助金由人力社保部门拨付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创业类特等和一等项目首期拨付50%,第二年复查合格的,拨付剩余资助金;其余项目的资助金一次性拨付。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创业类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风险等级以及申报人及其团队的创新能力、经营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抽查考核。

  第十一条 “留创计划”所需经费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主要用于支持留学人员的科研创新、市场开拓、团队建设、国家项目配套资助以及开展项目评估等方面。受资助的单位(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经费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对“留创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资助政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擅自改变资助经费用途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资助金;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金。

  第十四条 对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相关材料或存在申报信息不实、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取消申报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对拨付的项目资助金进行追缴;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骗取或者伙同他人骗取项目资助金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非法泄露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经专家评审会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原已入选且进入第二年复查的项目,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40号)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