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南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和商贸业健康发展奖励 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9
关于印发《巴南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和商贸业健康发展奖励 措施》的通知
巴南发改发〔2021〕50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巴南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和商贸业健康发展奖励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
 
巴南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和商贸业健康
发展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营造鼓励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区服务业和商贸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奖励对象
(一)服务业企业
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包括以下服务业领域企业(以下统称“服务业企业”):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以下简称“第一类服务业企业”);
2.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下简称“第二类服务业企业”);
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以下简称“第三类服务业企业”)。
其中:一般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类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第二类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第三类服务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第一类、第二类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第三类服务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由限额以下升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仅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
一般商贸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住宿餐饮企业;重点商贸企业是指年销售额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首次升规升限的服务业和商贸企业
自2021年起,对于首次由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服务业和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般服务业和商贸企业为3万元,重点服务业和商贸企业为5万元。
(二)存量规(限)上服务业和商贸企业
对于存量规(限)上服务业和商贸企业,其当年营业收入、工资总额、销售额增幅等相关收入(按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的企业实际收入)正增长并达到对应行业平均增幅的,给予一定奖励。一般服务业和商贸企业为3万元,超过全区行业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含10个百分点)以上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重点服务业和商贸企业为5万元,超过全区行业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含10个百分点)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三、相关说明
(一)首次升规(限)是企业首次申报入库并经批准入库,升规(限)年以申报年为准,升规(限)奖励在次年初批准后按要求兑现。
(二)企业升规(限)年后的第二年即成为存量企业。
(三)规上服务业分为不同行业,以行业主管部门据实核查作为奖励核算依据。
(四)商贸企业的奖励由区商务委据实核查作为奖励核算的依据。
四、申报条件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且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可以申报奖励。
五、申报时间
预计每年4月左右,以申报通知为准。
六、申报程序
(一)下发名单。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根据核查后的信息,梳理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发送至行业主管部门、所在镇街和园区。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时间内填写《巴南区规(限)上服务业和商贸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以及信用报告、申报资金真实性承诺书、利润表等(以申报通知为准),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
(三)确定拟奖励名单。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分别联合区级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
(四)公示。对拟奖励的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资金来源及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七、其他
(一)针对服务业和商贸企业的入库标准发生调整的,以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根据新的入库标准调整后的奖励政策为准。
(二)服务业和商贸业相关政策以本通知为准,如已根据其他文件享受相关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针对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有最终解释权。
(三)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2021—2025年,如在此期间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